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庆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现住庆安县**乡**村**屯**号。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庆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5月22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庆安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我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周某某作出逮捕决定,现羁押庆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于某甲,男, 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庆安县**乡,现住庆安县**乡**村**屯。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我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于某甲作出逮捕决定,现羁押庆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庆安县**乡,现住庆安县**乡**村**屯。2020年5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庆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55岁,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庆安县**乡,现住庆安县**乡**村**屯273号。2020年5月14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庆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41岁,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庆安县**乡,现住庆安县**乡**村**屯。2020年5月14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庆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庆安县公安局以庆公(治安)诉字【2020】84号起诉意见书、庆公(治安)诉字【2020】114号起诉意见书分别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周某某、于某甲、甘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一案,我院受理后,作出并案处理,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权利及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由于鹿鸣矿业有害物质泄漏造成发展乡发祥村王海屯农田灌溉水资源污染。为不延误农时,庆安县、乡两级政府组织该屯村民打井灌溉农田。在打井安装井管、水泵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王海屯屯长)与本屯屯民被告人于某甲共同组织召集被告人甘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人开会研究:下井管抽水种地也不一定赶趟了,现在井水够用,过后也肯定不够用。为了让井管子少出水或不出水,既能应付检查验收不用种地,又能得到政府和鹿鸣矿赔偿,由甘某某提议,在场人同意,最后决定在井管上锯口子让井管透气,抽水时就会少出水或不出水的方法,致使农田灌溉的两口井管被破坏,一台水泵被烧;期间,就土地赔偿一事被告人周某某、于某甲还组织屯民多人多次到市、县、乡上访。其行为侵害了农业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被损毁水田耕地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51.24亩水田地,造成损失价格为6815元,4根被损坏灌溉水井水管损失为240元,共计70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发展乡发祥村情况说明、情况说明;
2、现场勘验笔录;
3、视听资料(电话录音);
4、庆安县物价局鉴定结论书;
5、证人于某乙、于某丙、徐某某等6人证言;
6、被告人周某某、于某甲、甘某某、刘某某、吴某某陈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屯长,为本屯多获取政府和鹿鸣矿水污染耕地赔偿,与被告人于某甲共同纠集被告人甘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多人破坏农业排灌设备,数额较大,并组织屯民多次上访,其行为侵害了农业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社会影响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该案是共同犯罪,按照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被告人周某某、于某甲系主犯,被告人甘某某(自首)、刘某某、吴某某系从犯。案发前,被告人周某某组织屯民修复了被破坏的农业排灌设备,恢复了农业生产经营;案发后,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至八个月;判处被告人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甘某某、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树伟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于某甲现羁押于庆安县看守所;被告人甘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取保候审。
2、刑事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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