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新村**幢**单元**号车库(户籍地湖南省道县**镇**村**组)。被告人周某某曾因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于2018年6月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系周某某之夫,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新村**幢**单元**号车库(户籍地湖南省道县**镇**村**组)。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系夫妻。2018年3月始,二人租住在六安市裕安区**新村**幢**单元**号车库。期间,二人将伪造的人民币藏匿在租住房内,准备以使用假币购物,换取找零真币的方式牟利。2019年12月4日早晨,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摩托车带周某某至,周某某用一张冠字号为P8A6244736的假百元面额人民币从戚某某经营的商店购买一份爆米花,戚某某找给周某某90余元零钱。随后,戚某某发现系假币,与其他群众合力将周某某、何某某抓获,并报警。民警赶至现场,从何某某身上查获二张冠字号均为Z3H7274723的假百元面额人民币。当日下午,肥西县公安局在何某某、周某某租住房内查获冠字号为P8A6244736的假百元面额人民币六十四张、冠字号为Z3H7274723的假百元面额人民币二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中国人民银行肥西县支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
6.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合计人民币6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德傲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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