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广西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广西南丹县**镇**村**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9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韦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从高速公路南丹服务区后门进入到服务区内伙同被告人何某某窜到该服务区仓库内盗窃原存放在该处的LED灯,韦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发现后驾驶二轮摩车追赶拦截并制止不让被告人周某某将LED灯拉走,被告人周某某不听制止执意将盗得的LED灯拉到小场供销社后面的废旧收购站卖给卢某某。同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用电话向韦某某提出要求再次到该服务区仓库内拉一车LED灯,韦某某同意后被告人周某某再次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南丹县高速公路服务区仓库内盗窃LED灯,被告人周某某又将盗得的LED灯拉到小场供销社后面的废旧收购站卖给卢某某。两次共盗得LED灯61盏,共获得脏款3370元。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LED灯价值95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8.指认笔录、指认照片;9.辨认笔录、辨认照片;10.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昌维
2020年8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丹县城关镇大平村下拥屯,联系电话:1366778****,保证人何某萍,联系电话:13377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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