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周某某(外号 “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广西兴安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兴安县**镇**村**号,现住兴安县**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29日被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5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甲(外号“某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广西全州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乡**村**号,住全州县**乡**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26日被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1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外号“某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广西兴安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兴安县**镇**路**号,住兴安县**镇**路**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蒋某甲、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蒋某甲、何某某与一男性朋友“老姓”步行经过兴安县城双灵路银杏广场路段时,遇到并不认识的季某某、雷某某、蒋某乙、扶某某(均为男性)、张某某(女)、谢某某(女)等6人。因周某某言语调戏张某某、谢某某,导致双方发生口角后,周某某先动手打被害人季某某,随后双方除“老姓”在旁扯架外,其余男子均参与打斗,在打斗结束,周某某等人欲离开时,周某某发现腿上出血,遂持卡刀质问并再次殴打季某某等人,何某某、蒋某甲见状亦再次徒手参与殴打已不敢反抗的季某某等人,在打斗过程中,周某某持卡刀将季某某的左手掌捅伤,并用卡刀刀柄将季某某的左眼打伤。2019年5月10日,经桂林市兴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季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周某某、蒋某甲、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
3. 证人蒋某丙、张某某、蒋某乙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周某某、蒋某甲、何某某的供述;
5.人体损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图、照;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蒋某甲、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蒋某甲、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蒋某甲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甲、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蒋某甲、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剑飞
2019年10月25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蒋某甲、何某某现羁押于兴安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1册197页。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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