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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昆明市**区**美发店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住湖北省云梦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余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路****理发店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袁某某发生打斗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9日9时50分许,民警在本市五华区**路****理发店将被告人周某某、余某某抓获。被告人周某某、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和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莹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余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电子光碟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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