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余某某等2人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974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87********,汉族,高中文化,深圳市**电子厂采购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村**组,现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小区**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小区**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为深圳市**电子厂(个人独资企业,住址宝安区**街道**路**工业园)的采购员,负责采购工人厂生产所需的电池和其他货物。从2019年1月份至2019年11月份,周某某利用其负责采购公司电池业务的便利,采取私自提高该公司电池业务供应商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报价单等方式,或高于市场价格假借**公司的名义从被告人余某某公司购入货品,从中共赚取差价181163元人民币。周某某最初自己开始实施侵占,后来将事情告诉余某某,被告人余某某知情参与并向周某某提供用户名为王某某的银行帐户收取应支付给**公司的货款。

2019年11月13日,深圳市**电子厂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到报警后,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周某某到派出所配合调查,次日15时许,余某某陪同周某某一起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劳动合同书、入职登记表、营业执照,会议笔录,付货款银行流水,**厂公司报价单,送货单、报价单,账户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工厂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莉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余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