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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余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39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住佛山市南海区********号出租屋**,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余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11月11日交由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上旬,被告人周某某容留被告人余某甲在其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出租屋**房内吸食毒品冰毒和毒品海洛因5至6次;同一时间段,余某甲在其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里**号**楼家中容留周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毒品海洛因5至6次。2020年4月10日,周某某、余某甲各自因吸毒被抓获,毒品检测结果均呈吗啡、海洛因阳性。2020年7月2日,周某某、余某甲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民警交代了上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余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余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余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辉英

                 检察官助理 梁梓琦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余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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