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9********,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号,因涉嫌重婚罪,经临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将其取保候审,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庄**村**号,被告人侯某某曾因犯盗窃罪2002年被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重婚罪,经临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将其取保候审,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侯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与王某甲于1993年9月2日办理了结婚证。又于1996年腊月按照当地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两个儿子王某乙(1996年2月19日生)、王某丙(1999年5月17日生)。2010年周某某外出到**市**区**镇打工时与同在**镇打工的被告人侯某某开始交往,周某某、侯某某二人于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居住在**镇**村**号,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因王某甲控告二人重婚,公安机关介入后,二人才分开居住。
被告人周某某、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暂住证登记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钱某某、舒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被告人侯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侯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德勇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侯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13页、结婚证一本、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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