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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88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对周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

被告人储某某,男性,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1197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对储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

本案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昆明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土建9标项目广卫停车场土方工程后由被告人周某某具体负责施工。因无空间存放、倾倒建筑渣土,周某某请被告人储某某帮忙协调找地方倾倒建筑渣土,并每月支付储某某5000元的报酬。后储某某与昆明市轨道交通四号线9标项目部书记唐朝找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子君社区原主任陈薪屹租用子君山筲箕湾土地用作倾倒建筑渣土,储某某取得陈薪屹的口头同意后告知周某某可以到子君山筲箕湾倾倒建筑渣土。储某某及周某某在均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自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由周某某安排他人将建筑渣土倾倒在子君山筲箕湾的土地上,造成农用地毁坏。经鉴定,被占用土地总面积为63.51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特种用途林,亚林种为环境保护林。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作为责任人对被占用农用地进行了植被恢复。

2019年9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轿车途经昆明市云大西路与小普路交叉口检查点时被交警查获。经抽取周某某的静脉血样进行鉴定,周某某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7.49mg/100m1(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红东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375911****、13888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肆张。

3.被告人周某某、储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_4.《量刑建议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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