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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刘某某、仇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强迫交易罪)(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路**号**栋**单元**号,现住蚌埠市龙子湖区**村**栋**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村**村**栋**单元**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蚌埠市禹会区长乐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安徽蚌埠市蚌山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单元**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仇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乡**村**号楼**单元**室,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63********,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因赌博,于2013年6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宏业村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仇某某、李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4月3日已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仇某某等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盘踞在蚌埠市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蚌医一附院)周边,主要针对就诊的病人及其亲友,有组织的以摆摊摸奖的方式,吸引、诱骗群众免费摸奖,尔后强迫中“大奖”的群众以每件商品约200元价格购买伪劣商品。在该犯罪组织中,被告人周某某负责“组摊”、“坐摊”、分配赃款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仇某某、李某某等人充当“托”,负责放风、吸引、诱骗群众摸奖并配合被告人周某某强迫被害人购买伪劣商品等。至2018年12月28日案发,以被告人周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仇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迫约250名被害人购买伪劣商品,强迫交易金额约人民币50000元,扰乱蚌医一附院周边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乙、仇某某等人在蚌医一附院周边,以摆摊摸奖的方式,吸引、诱骗群众免费摸奖,尔后强迫中“大奖”的群众以每件商品约200元的价格购买伪劣商品,强迫约100名被害人购买伪劣商品,强迫交易金额约人民币20000元。

二、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甲、仇某某、李某某等人在蚌医一附院周边,采用上述方式,强迫约120名被害人购买伪劣商品,强迫交易金额约人民币24000元;

三、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乙和王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蚌医一附院周边,采用上述方式,强迫约30名被害人购买伪劣商品,强迫交易金额约人民币6000元。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乙、仇某某在蚌医一附院东门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被强迫购买的伪劣商品照片;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报案记录、案发现场图等:

3.证人徐某某、刘某丙、吴某某、圣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向某某、余某某、葛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仇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

7.辨认笔录;

8.视频光盘一张;

9.其他证据材料:户籍信息、前科情况、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仇某某、李某某等人组成犯罪集团,采用威胁等手段,强迫多人购买伪劣商品,扰乱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周边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是首要分子和主犯,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仇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陈宏师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仇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被告刘某乙现在其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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