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柴桑区江州镇联洲村九组1号,捕前住九江市**期**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3197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路**号,现住九江市濂溪区**镇**村**公寓**期**栋**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租赁了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1282-1号门面房,5月上旬,被告人周某某在该门面房先后容留妇女孙某某、韩某某二人进行卖淫活动,并按每次50元的价格抽取提成,从中抽成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受雇在该卖淫窝点从事记账、维护卫生、开门、帮助收取抽成等日常工作。
2020年5月10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在九江市十里大道上海路二支巷路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九江市濂溪区十里派出所打探案情时被抓获归案,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全项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转账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
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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