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3198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4月4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酒后去到博罗县**镇**路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食行购物未足额支付货款便离去。吴某某追至门口向对方扔掷烟头,并与对方发生争吵。随后吴某某返回店内,而被告人二人亦往**食行方向折回,其中周某某从路边捡起一物品砸向**食行。紧接着周某某、刘某某进入店内与吴某某用拳脚或手持塑料凳子、玻璃瓶等物品互殴,周某某还对怀抱幼儿的被害人庄某某实施了殴打。随后,吴某某往马路对面的**酒店逃离,刘某某手持瓶子追赶,而追至马路时,刘某某折返**食行,与周某某一起对该店内货架上的货物及冰柜等物品进行打砸,并用啤酒瓶砸向吴某某停放在该店门口的现代牌小轿车。接着,周某某、刘某某去到**酒店一楼大厅,其中刘某某在**酒店一楼大厅服务台处对花瓶、花盆等物品进行打砸,并持服务台上资客牌等物品砸向林某某、黄某某。经鉴定,吴某某、庄某某、林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吴某某被损坏的小车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635元、被砸的酒、洗发水及沐浴露共价值人民币24237.4元,其他被损坏的物品均无法估价。**酒店被损坏的物品均无法估价。
同日,周某某、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2月20日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周某某、刘某某,并于同年2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周某某、刘某某。2020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在河源市东源县**镇**混泥土有限公司抓获周某某。同年4月8日,刘某某主动到博罗县石湾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建强
检察官助理:李慧娴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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