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54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舒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临湘市**路**名都**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12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临湘市**街道**路。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付某某、舒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四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舒某某申请成为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麻将”APP软件的推广员,在明知软件内存在赌博活动的情况下,仍发展被告人付某某、刘某某等人成为代理,并通过代理购买**豆后平台返利20%的方式从中获利。至2020年5月,被告人舒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30000元。
(二)开设赌场
1.2018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申请成为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麻将”APP软件的代理,通过在该APP内创建“亲友圈”,从**平台购买**豆开好“房间”,并创建**群召集多人在其“亲友圈”以“**麻将”、“福禄寿”、“跑得快”等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抽取“大赢家”人民币1-3元的方式从中获利,后又申请成为该APP软件的推广员,发展他人成为代理,并通过代理购买**豆后平台返利20%的方式从中获利。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80000元。
2.2017年9月,被告人付某某申请成为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麻将”APP软件的代理,通过在该APP内创建“亲友圈”,从**平台购买**豆开好“房间”,并创建**群召集多人在其“亲友圈”以“麻将”、“字牌”、“跑得快”等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抽取“大赢家”人民币1-3元的方式从中获利。至2020年5月,被告人付某某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0元。
3.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申请成为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麻将”APP软件的代理,通过在该APP内创建“亲友圈”,从**平台购买**豆开好“房间”,并创建**群召集多人在其“亲友圈”以“福禄寿”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抽取“大赢家”人民币3元的方式从中获利。至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1301元。
2020年7月9日、12日、13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舒某某、付某某先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周某某人民币80000元及华为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付某某人民币30000元及VIVO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舒某某人民币30000元及苹果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32000元及华为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前科查询记录、扣押清单、返还清单、电子数据照片、**交易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卢某甲、卢某乙、严某某、何某乙、何某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付某某、舒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帮助平台进行广告推广,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付某某、刘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等在网络上组织赌博,其中被告人周某某、付某某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犯罪以后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对四被告人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祥
检察官助理:俞钗英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付某某、舒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3.随案移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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