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88********,汉族,专科毕业,长沙**商贸有限公司**队业务员,住湖南省长沙县**镇**小区**栋**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98*******,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文化,长沙**商贸有限公司**队业务员,住湖南省益阳市**县**区**镇。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5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6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份至2018年5月22日,高某某(另案处理)租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搭建的“**环球”网络赌博游戏平台,招募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等人为业务员,在该平台上以“某外汇指数涨跌方向”为道具,发展人员进行投钱赌博。获取非法利益后由杨某某和高某某按不同比例分成。周某某、刘某某分别获得获得工资7180元、3700余元。
2018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表现证明;交易明细;工资单;2.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供述;3.证人杨某某等7人证言;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发展人员在网络平台上参与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江
2019年4月4日
附: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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