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19〕150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乡**村**组**号。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5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1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5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18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93********,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中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5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18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涉嫌介绍卖淫、敲诈勒索、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周某某辩护人、刘某甲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7日、2019年10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日、10月16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1日、12月2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共谋介绍他人卖淫,并非法向嫖娼人员勒索钱财。其中,由周某某负责雇佣“键盘手”在网上招揽嫖娼人员,周某某从“键盘手”处获得卖淫嫖娼信息后,将嫖娼人员的地址、电话、约好的嫖资等信息发送给刘某甲,刘某甲安排“车手”刘某乙、张某甲(另案处理)、聂某某(另案处理)对卖淫女进行接送。到达约定地点后,根据事先分工,卖淫女吴某某、孟某某、刘某丙等人先向嫖娼人员收取嫖资,然后给“车手”发信息并打开房门,“车手”进门使用语言威胁等方式向嫖娼人员收取车费、出台费、保证金等费用,用微信、支付宝收款或收取现金后逃离现场。每天刘某甲对赃款按比例对“键盘手”、卖淫女、“车手”等参与人进行统一分配,剩余赃款由周某某、刘某甲平分。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2018年4月9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乙接到招嫖信息后,开车将卖淫女吴某某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维也纳酒店4330房间卖淫。先由吴某某独自进入房间收取李某甲600元嫖资,后刘某乙进房间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向李某甲索要车费、台费400元。此后,吴某某和李某甲未发生性关系。
2018年4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乙接到招嫖信息后,开车将卖淫女吴某某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江北区蒙澳酒店8608房间卖淫。先由吴某某独自进入房间收取陈某甲900元嫖资,后刘某乙进房间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向陈某甲索要保证金1200元。此后,吴某某和陈某甲发生性关系。
2018年4月15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乙接到招嫖信息后,开车将卖淫女吴某某送至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瑞西酒店2156B房间卖淫。先由吴某某独自进入房间收取刘某丁800元嫖资,后刘某乙进房间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向刘某丁索要车费、台费400元,保证金800元。此后,吴某某和刘某丁发生性关系。
2018年4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乙接到招嫖信息后,开车将卖淫女孟某某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心巢酒店207房间卖淫。先由孟某某独自进入房间收取陈某甲600元嫖资,后刘某乙进房间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向陈某甲索要车费、台费400元。此后,孟某某与陈某甲未发生性关系。
2018年4月20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乙接到招嫖信息后,开车将卖淫女孟某某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绿云宾馆2010房间卖淫。先由孟某某独自进入房间收取陈某乙、王某某两人嫖资共1200元,后刘某乙进入房间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向陈某乙、王某某索要车费、台费400元。此后, 孟某某未与陈某乙、王某某发生性关系。
2018年3月21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安排的“车手”接到招嫖信息,开车将卖淫女刘某丙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号卖淫。先由刘某丙独自进入房间收取赵某某500元嫖资,后“车手”进房间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向赵某某索要车费、台费300元。此后,刘某丙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
2018年5月6日22时许,张某甲接到招嫖信息,开车将卖淫女吴某某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群鑫商务宾馆8851房间卖淫。先由吴某某独自进入房间收取谭某某600元嫖资,后张某甲进房间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向谭某某索要车费200元。此后,吴某某与谭某某发生性关系。
2018年5月7日0时许,张某甲接到招嫖信息,开车将卖淫女吴某某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单元**号房间卖淫,先由吴某某独自进入房间收取李某乙500元嫖资,后张某甲进房间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向李某乙索要车费200元。此后,吴某某与李某乙发生性关系。
2018年4月30日4时许,聂某某接到招嫖信息,开车将卖淫女孟某某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单元**号卖淫,先由孟某某独自进入房间收取雷某某600元嫖资,后聂某某进房间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向雷某某索要车费、台费400元和保证金500元。此后,孟某某与雷某某发生性关系。
2018年5月7日2时许,聂某某接到招嫖信息,开车将卖淫女孟某某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号卖淫,先由孟某某独自进入房间收取张某乙700元嫖资,后聂某某进房间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向张某乙索要车费、台费500元。此后,孟某某与张某乙发生性关系。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介绍3人卖淫,参与10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8100元;被告人刘某甲介绍3人卖淫,参与10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8100元;被告人刘某乙介绍2人卖淫,参与5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6000元。
2018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乙接到招嫖信息后,开车将卖淫女吴某某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金港湾宾馆8326房间卖淫。先由吴某某独自进房间收取张某丙800元嫖资,后刘某乙进房间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向张某丙索要车费、台费500元未成功,张某丙报警,刘某乙和吴某某逃离现场。张某丙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侦查。2019年5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新店村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刘某甲、刘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孟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丙、李某甲、陈某甲、刘某丁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作案现场、辨认等笔录;
6.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 可
检察官助理:陈荟如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六册、散页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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