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现住正阳县**镇**庄**号,2009年11月12日因强奸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1月24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2月26日因开设赌场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现住正阳县**镇**村**号,2014年8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三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和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现住正阳县**镇**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闫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现住郏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8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现住正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92********,汉族,初中,中共党员,正阳县公安局**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现住正阳县**乡**家属院**号,2017年2月18日因赌博被正阳县公安局**派出所治安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现住平舆县**街道**居委会,2014年12月11日因吸毒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派出所行政拘留3日;2015年3月因盗窃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5年12月26日因吸毒被驻马店市胡庙派出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9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号,2019年11月3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某,曾用名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7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现住正阳县**乡**村廉租房三期**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葛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现住河南省**市**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6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现住正阳县**镇**路**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现住正阳县**镇**大道**室,2008年3月10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5月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现住正阳县**乡**村**庄**号,2010年9月29日因盗窃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3********,汉族,初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现住正阳县**乡**村**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现住汝南县**街道**大道**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现住正阳县**镇**路**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乙,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现住正阳县**镇**村**庄**号,2019年11月3日因赌博罪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伊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7199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现住太康县**乡**村,2012年因盗窃罪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两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3日指定我院管辖。汝南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等十八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初至10月下旬,被告人周某某纠集被告人闫某某等人在驻马店市正阳县**区多次开设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非法获取暴利,每次参赌人员多达四十余人,赌资巨大。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开设赌场; 被告人闫某某为赌场提供资金、放高利贷;被告人彭某某、刘某甲、陈某某、和某某、肖某某、李某甲为赌场提供车辆及赌博场地和利用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及赌具桌椅、站岗放哨; 被告人张某某在赌场负责抽水; 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在赌场负责洗牌; 被告人伊某某负责划杠; 被告人贺某某等人在赌场维持秩序, 被告人李某某、刘某乙、葛某某、王某某等人多次坐门参赌并从中获取高额工资。
2、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在驻马店市正阳县**区**庄住户屋后组织多人开设赌场,以用骨牌“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非法获取暴利,推锅**元、**元不等,并有参赌人员推长锅。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开设赌场;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抽水;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负责在赌场洗牌; 被告人闫某某为赌场提供资金、放高利贷; 被告人彭某某、刘某甲、陈某乙、和某某、肖某某、李某甲为赌场提供车辆和利用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及赌具桌椅、站岗放哨; 被告人贺某某等人在赌场维持秩序; 被告人李某甲、葛某某等人坐门参赌并从中获取高额工资;被告人伊某某负责划杠; 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甲组织黄某某、蔡某某、徐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参赌并提供赌资。
3、2019年10月26日, 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在驻马店市正阳县**区的**路**附近的一处野地组织多人开设赌场,以用骨牌“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非法获取暴利,推锅**元、**元不等,并有参赌人员推长锅。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开设赌场: 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抽水; 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负责在赌场洗牌; 被告人闫某某为赌场提供资金、放高利贷; 被告人彭某某、刘某甲、陈某乙、和某某、肖某某、李某甲为赌场提供车辆和利用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及赌具桌椅、站岗放哨;被告人贺某某等人在赌场维持秩序; 被告人李某甲、刘某乙、葛某某等人坐门参赌并从中获取高额工资; 被告人伊某某负责划杠;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甲组织黄某某、蔡某某、徐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参赌并提供赌资。
4、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在驻马店市正阳县**区**路**附近的一处野地组织多人开设赌场,以用骨牌“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非法获取暴利,推锅**元、**元不等,并有参赌人员推长锅。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开设赌场; 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抽水; 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负责在赌场洗牌; 被告人闫某某为赌场提供资金、放高利贷;被告人彭某某、刘某甲、陈某乙、和某某、肖某某、李某甲为赌场提供车辆和利用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及赌具桌椅、站岗放哨;被告人贺某某等人在赌场维持秩序; 被告人李某甲、葛某某等人坐门参赌并从中获取高额工资; 被告人伊某某负责划杠;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组织黄某某、蔡某某、徐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参赌并提供赌资。
5、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在驻马店市正阳县**区**路**附近的一处野地组织多人开设赌场,以用骨牌“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非法获取暴利,推锅**元、**元不等,并有参赌人员推长锅。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开设赌场; 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抽水; 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负责在赌场洗牌; 被告人闫某某为赌场提供资金、放高利贷; 被告人彭某某、刘某甲、陈某乙、和某某、肖某某、李某甲为赌场提供车辆和利用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及赌具桌椅、站岗放哨; 被告人贺某某等人在赌场维持秩序; 被告人李某甲、葛某某等人坐门参赌并从中获取高额工资; 被告人伊某某负责划杠; 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组织黄某某、蔡某某、徐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参赌并提供赌资。
6、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在驻马店市正阳县**区**路**附近的一处野地组织多人开设赌场,以用骨牌“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非法获取暴利,推锅**元、**元不等,并有参赌人员推长锅。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开设赌场; 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抽水; 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负责在赌场洗牌; 被告人闫某某为赌场提供资金、放高利贷;被告人彭某某、刘某甲、陈某乙、和某某、肖某某、李某甲为赌场提供车辆和利用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及赌具桌椅、站岗放哨; 被告人贺某某等人在赌场维持秩序; 被告人李某甲、葛某某等人坐门参赌并从中获取高额工资; 被告人伊某某负责划杠; 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甲组织黄某某、蔡某某、徐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参赌并提供赌资。
7、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在驻马店市正阳县**区**路**的一处桥洞组织多人开设赌场,以用骨牌“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非法获取暴利,推锅**元、**元不等,并有参赌人员推长锅。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开设赌场; 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抽水; 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负责在赌场洗牌; 被告人闫某某为赌场提供资金、放高利贷; 被告人彭某某、刘某甲、陈某乙、和某某、肖某某、李某甲为赌场提供车辆和利用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及赌具桌椅、站岗放哨;被告人贺某某等人在赌场维持秩序;被告人李某甲、葛某某等人坐门参赌并从中获取高额工资; 被告人伊某某负责划杠; 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甲组织黄某某、蔡某某、徐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参赌并提供赌资。
8、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在驻马店市正阳县**区**附近的野地里组织多人开设赌场,以用骨牌“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非法获取暴利,推锅**元、**元不等,并有参赌人员推长锅。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开设赌场; 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抽水; 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负责在赌场洗牌;被告人闫某某为赌场提供资金放高利贷;被告人彭某某、刘某甲、陈某乙、肖某某、李某甲为赌场提供车辆和利用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及赌具桌椅、站岗放哨; 被告人贺某某等人在赌场维持秩序; 被告人李某甲、刘某乙、葛某某等人坐门参赌并从中获取高额工资; 被告人伊某某负责划杠;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甲组织黄某某、蔡某某、徐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参赌并提供赌资。
9、2019年11月01日,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在驻马店市正阳县**区**乡**庄一处废弃住宅组织多人开设赌场,以用骨牌“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非法获取暴利,推锅**元、**元不等,并有参赌人员推长锅。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开设赌场; 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抽水; 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负责在赌场洗牌; 被告人闫某某为赌场提供资金、放高利贷; 被告人彭某某、刘某甲、陈某乙、肖某某、李某甲为赌场提供车辆和利用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及赌具桌椅、站岗放哨;被告人伊某某负责划杠; 被告人贺某某等人在赌场维持秩序; 被告人王某某推锅分抽水资金;被告人李某甲、刘某乙、葛某某等人坐门参赌并从中获取高额工资; 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甲组织黄某某、蔡某某、徐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参赌并提供赌资。
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犯罪嫌疑人获利情况如下:
1. 被告人周某某组织开设赌场抽水获利共**余万元。
2. 被告人刘某甲负责为赌场找场地、利用车辆接送参赌人员、物品、站岗放哨。每天获得工资**千余元、共获利**万余元。
3. 被告人和某某负责为赌场找场地、利用车辆接送参赌人员、物品、站岗放哨。每天获得工资**千余元、共获利**万余元。
4. 被告人闫某某为赌场提供赌资**万元、放高利贷,共获利**万元。
5. 被告人张某某在赌场负责抽水,共获利**千余元。
6. 被告人贺某某在赌场维持秩序,共领取工资获利**千余元。
7. 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李某乙(未到案)、被告人陈某甲组织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参赌并提供赌资**余万元,共同获利**万余元。
8. 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何某某组织参赌并提供赌资,共同获利**万余元。
9. 被告人肖某某开车接送参赌人员领取工资共获利**千余元。
10. 被告人彭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甲为赌场提供车辆共同获利**万余元。
11. 被告人葛某某坐门参赌领取工资获利**万余元。
12. 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被告人袁某乙在赌场洗牌领取工资共同获利**千余元。
13. 被告人刘某乙坐门参赌领取工资共获利**万余元。
14. 被告人李某某坐门参赌领取工资共获利**万余元。
15. 被告人王某某坐门推锅分抽水资金共获利**万余元。
16. 被告人陈某乙开车接送参赌人员、站岗放哨共获利**千余元。
17. 被告人袁某乙伙同被告人袁某甲在赌场洗牌领取工资共获利**千余元。
18. 被告人伊某某在赌场负责划杠领取工资共获利**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盈利为目的,纠集被告人刘某甲、和某某、刘某乙、何某某、伊某某、贺某某、陈某乙、陈某甲、袁某甲、肖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葛某某、闫某某、张某某、彭某某、袁某乙多次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等人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且该组织结构严密、人员固定、分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系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理 舒心忠 王鹤笛 任华林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和某某、贺某某、何某某、陈某甲、肖某某、袁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王某某、陈某乙、伊某某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闫某某、张某某、彭某某、葛某某、袁某乙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量刑建议书。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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