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7月4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10月16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8日上午,被害人张某某到京山县新市镇城中路三角洲鑫山宾馆306室找卢某某讨要200元欠款,卢某某一直推脱不给,后两者发生纠纷,卢某某动手打张某某后,两人开始相互扭打。这时在房间电脑桌旁玩游戏、匕首的周某某起身劝架时,卢某某将张某某推向周某某,致右手持匕首的周某某将倒向自己的张某某背部刺伤。案发后,周某某、卢某某逃离宾馆。经京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赔偿协议,谅解书、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2、证人彭某某、胡某某、汤某某、余某某的陈述笔录;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笔录;4、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与照片;6、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卢某某因疏忽大意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卢某某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争映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联系电话1592667****,被告人卢某某联系电话1827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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