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司永权等非法拘禁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租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务工。2019年9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2019年11月1日因本案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司永权,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租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小区**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务工。2011年因犯抢劫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3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日因本案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村**自然村**号,务工。2019年11月1日因本案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4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租住在浙江省长兴县**街道**自然村租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乡**村**组**号),务工。2014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12月因寻衅滋事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7年8月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8年12月因寻衅滋事罪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1日因本案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司永权、严某某、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为索要债务,伙同被告人余某某、严某某、司永权、朱某某(另案处理)至长兴县**街道**医院附近对被害人丁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丁某某带至太湖边再次进行殴打,逼迫丁某某写下欠条,随后又将丁某某带至长兴县龙山街道盛鸿宾馆一房间内进行看守。2016年12月12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严某某、司永权、朱某某驾车将丁某某带至其长兴县夹浦镇家中取钱,丁某某趁机逃走。期间被害人丁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十余小时。经长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丁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鉴定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司永权、严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司永权、严某某、余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永权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华

2020213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司永权、严某某、余某某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