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住海伦室**镇**胡同**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16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2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7年10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并处罚金2万元,羁押于黑龙江省东风监狱;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将被告人周某某于黑龙江省东风监狱解回青冈县看守所刑事拘留 。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内蒙古通辽市居民被害人吴某某用汽车质押借款的方式在通辽市**汽车租赁站法人孙某某处用吴某某岳母王某某的蒙G****0哈弗H6汽车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及二手车买卖协议书,并承诺一个月还款。2017年1月25日,吴某某未如约还款,孙某某便将蒙G****0哈弗H6汽车以5万元价格卖给大庆市居民小亮,小亮又将该车卖给朴某某,随后朴某某又将该车卖给克山农场居民张某某。2017年7月中旬,吴某某通过手机查询该车违章确定该车所在位置在**农场,便驾驶从其朋友胡某某处借了一台蒙G****0雅阁轿车载着其妻子李某某于7月26日前往克山农场,欲将该车开回。吴某某的朋友胡某某因担心吴某某从他处借的轿车,便于2017年7月29日与万某某、于某某三人驾驶蒙G****1雅阁轿车前往克山农场寻找吴某某夫妇。
2017年7月30日,吴某某用备用钥匙将张某某停放在克山农场某小区内的蒙G****0哈弗H6汽车开走。同日21时40分左右,张某某发现该车辆不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未受理的情况下,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卖车人朴某某,朴某某又电话联系小亮,小亮随即电话联系到海伦市居民被告人吕某某让其帮助拦截行驶向海伦方向的蒙G****0哈弗H6轿车。吴某某、胡某某、万某某、于某某、李某某五人驾驶三台轿车沿202国道行驶到青冈县**镇**村加油站附近时,被告人吕某某、周某某及李某某、张某某、付某某、小四等人驾车将吴某某驾驶的蒙G****0哈弗H6轿车截停,吕某某等人用拳脚、镐把对吴某某进行殴打,经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在吴某某逃脱后,吕某某等人欲截停随后驶来的于某某驾驶的蒙G****1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于某某、胡某某二人没有停车并继续加速行驶,吕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付某某、小四等六人上前使用镐把和砖头对蒙G****1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进行砸损,在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吕某某等人又对随后驶来的万某某驾驶蒙G****0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进行砸损,后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两台轿车损坏部位进行价格鉴定,蒙G****1雅阁轿车损坏价格25,080元、蒙G****0雅阁轿车损坏价格为3,085元。
经侦查,被告人吕某某于2018年5月15日在海伦市**小区**号门市被公安抓获,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11月7日从黑龙江东风监狱解回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某、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2.被害人冯某某、于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青冈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书、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周某某故意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吕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其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对其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周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周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犯罪尚未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周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长生
2019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某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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