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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吴建球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盗窃等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688号 

被告人吴建球,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组,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出租房。于2018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新华,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乡***社区**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花园。于2018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海丰县**镇***出租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吴建球、陈新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吴建球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惠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被告人吴建球刑满释放从广州从化监狱出所回到惠东县黄埠镇,和陈新华、高某某到海滨三路***饭馆吃饭,吃饭时吴建球向高某某借1000元,高某某答应改天借给他。之后吴建球回到陈新华的住处,通过陈新华的手机联系再次约高某某在**花园附近见面。于21时许,陈新华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随身携带着一把水果刀的吴建球到**花园附近,陈新华看到高某某出现,就自行驾驶三轮摩托车离开。吴建球和高某某发生争执,吴建球一只手拿着水果刀,并用另一只手掐高某某的脖子,高某某就打电话给其老公求救,接着高某某的丈夫李某某带着被害人陈某甲等人出现,陈某甲上前阻止吴建球,吴建球扔掉水果刀并逃跑,陈某甲追了上去,吴建球就在地上捡起一条木棍殴打陈某甲,之后双方就扭打在一起,造成陈某甲手部、脸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2月25日2时许,被告人陈新华驾驶三轮摩托车载吴建球窜到黄埠镇海滨二路**鞋材门口附近,然后陈新华驾驶三轮摩托车在附近放风,由吴建球下车实施盗窃,先后盗走被害人蓝某某停放的两辆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粵N5****,经鉴定价值6850元人民币,另一辆无车牌,有雨棚,经鉴定价值4455元人民币),和被害人辛某某停放的一辆新宝牌两轮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3230元人民币)。后陈新华联系接赃的被告人周某某,吴建球和陈新华就各驾驶一辆盗窃得来的三轮摩托车到海丰县**停车场交易。凌晨6时许,三人见面后,经商议周某某以2500元现金收下了其中一部较新的没有雨棚的三轮摩托车,陈新华声称还有一辆偷来的两轮摩托车要卖给周某某。于当天下午1时许,陈新华就驾驶该偷来的两轮摩托车到周某某家附近交易,周某某以1000元收下该摩托车。

于2019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被盗的两部三轮摩托车和一辆两轮摩托车。于2019年3月9日,被告人吴建球被抓获归案。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陈新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陈新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建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新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建球身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吴建球、陈新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行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思益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吴建球、陈新华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八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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