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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吴某某、林某某、余某某开设赌场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村**组**巷**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火炬工业区**巷**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又二十天,缓刑二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80********,侗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贵州省天柱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镇**村**组,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路**号**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永春县**街**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江西省鄱阳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乡**村**号,现住地福建省晋江市**村**区**号。因赌博,于2020年2月15日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林某某、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至3日,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经事先通谋后,先后三天分别在本区龙岭社区半山腰龙眼树林里、曾林社区安息堂旁山上龙眼树林里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两张扑克牌比点数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余某某为谋取高额报酬,纠集多名人员到上述赌场内参与赌博。公安机关共查获参赌人员21名,赌场抽头渔利至少人民币20900元。

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6日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余某某,同月22日抓获被告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廖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林某某、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林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林某某、余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林某某、余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林某某、余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有前科,被告人吴某某有开设赌场前科,被告人余某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若芸

2020年115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林某某、余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四册

3.《起诉书》副本二十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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