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7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梁园区**路**号,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7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梁园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5时许,在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商都公园内,因市政污水管网堵塞,商丘市政总公司工作人员周某某将该污水管网疏通工程交由吴某某处理,吴某某又将该污水管道疏通工程交给汤某某处理,后汤某某、冯某、刘某在疏通此处市政污水管网时因无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常识,未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进行作业,违反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意外死亡。2020年6月8日经商丘市生产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商丘市市政工程总公司5.28较大中毒溺亡事故调查组”认定:商丘市市政工程总公司“5.28”较大中毒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抓获经过、前科证明、人口信息表、商丘市政府市政总公司5.28较大中毒溺亡事故初步调查情况及事故技术报告、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学军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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