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 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011986********,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派出所,居住地,濮阳市孟轲乡**村。因寻衅滋事罪,2011年3月11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 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61997********,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县*派出所,居住地,濮阳市历山路**小区,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在濮阳市京开道北里商村向北1公里路东的绿化带附近,发现有一段因修路被挖出的电缆,便回家携带剪钳,驾车返回该电缆处,并打电话让被告人吴某某前来帮忙。二被告人将电缆剪成小段并装上货车,驾车离开时被被害人郜**等人发现,被追赶至京开道与卫都路口东侧处弃车逃跑。经勘查,涉案货车上有被盗剪的电缆11根,共计44米,经鉴定,价值15700元。
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于2020年6月2日到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郜**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臧**、齐**的证言5.鉴定意见:濮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吴某某在犯罪期间作用较小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法利
代理检察员:晁 晖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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