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乡检刑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镇**村,现住该村,案发前系山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02年9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7年2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0年5月7日因敲诈勒索被乡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5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6月17日被乡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镇**村人,现住该村, 案发前系山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20年5月7日因敲诈勒索被乡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5月9日被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乡宁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5日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6月17日被乡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现住山西省运城市夏县**路**小区,案发前系夏县**院护士。2020年5月7日因敲诈勒索被乡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乡宁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5日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6月17日被乡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候某甲,曾用名候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镇**村,现住该村,务工。2020年5月7日因敲诈勒索被乡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乡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乡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金某某、候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吴某某、金某某、候某甲,由候某甲(系吴某某丈夫)驾车四人从运城来到临汾市,于5月1日至5月6日期间,先后对乡宁县辖区内6家企业实施敲诈勒索:
2020年5月1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金某某、候某甲四人驾车来到乡宁县**镇**焦化厂,金某某在车内等候,周某某、吴某某和候某甲三人下车后进入厂区办公室,周某某向被害人杨某甲出示了自己的工作证,称自己是**视点网的记者,想商谈与企业合作宣传事宜,杨某甲不愿签订合作协议,周某某、吴某某提到焦化厂环保不合格,杨某甲担心周某某等人在网络上发布焦化厂的负面信息,被迫让财务支取3000元现金交给候某甲,候某甲又将3000元现金交给吴某某。
2020年5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金某某、候某甲四人驾车来到乡宁县**镇**石料厂,候某甲和金某某在车内等候,周某某、吴某某二人进入石料厂办公室,周某某自称系山西**网的记者,并向被害人刘某甲出示工作证,提出想签订合作宣传协议,并反复提出石料厂环境污染问题,刘某甲担心周某某等人在网络上发布**石料厂的负面新闻,被迫向吴某某微信转账2000元。
2020年5月2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金某某、候某甲四人驾车来到乡宁县**镇**焦化厂,候某甲和金某某在车内等候,周某某和吴某某二人进入办公室后周某某自称系山西**网的记者,并向被害人卫某某出示工作证,提出想签订合作宣传协议,卫某某不愿签订,但周某某、吴某某二人均表示希望可以帮助他们完成工作任务,卫某某担心周某某、吴某某在网上发布公司的不良信息,被迫让财务支出2000元现金交给吴某某。
2020年5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金某某、候某甲四人驾车来到乡宁县**镇**石料厂,候某甲和金某某在车内等候,周某某、吴某某二人下车后对石料厂内的情况以及在石料厂内拉运石料的货车拍摄照片、视频,被石料厂工作人员发现后,周某某、吴某某称自己系山西**网记者,来石料厂是为了签订合作宣传协议,但签订协议需要缴纳费用。在石料厂工作人员的要求下,周某某、吴某某将拍摄的石料厂照片、视频删除后离开。周某某等四人回到临汾后,周某某安排金某某将自己手机上被删除的照片、视频予以恢复,并写了一份举报信准备向乡宁县**镇政府进行举报。
2020年5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金某某、候某甲四人驾车来到乡宁县**乡**石料厂,候某甲和金某某在车内等候,周某某、吴某某二人进入厂区办公室。吴某某向被害人杨某乙出示了自己的工作证,称自己是**视点网记者,想签订合作宣传协议,杨某乙询问签订合作协议的费用,周某某称每年需要缴纳5000元,杨某乙不愿签订协议,但担心如果不签订,怕周某某等人以记者身份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被迫给吴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
2020年 5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金某某、候某甲四人驾车来到乡宁县**镇,向**镇政府提交了**石料厂存在环境污染的举报材料。提交举报信后,四人又驾车来到乡宁县**镇**洗煤厂,周某某、吴某某二人进入厂区办公室。周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出示了自己的工作证,称自己系山西**网记者,想签订合作宣传协议,费用为5000元。陈某某不愿签订合作协议,但担心对方会在网上发布不利洗煤厂的消息,被迫给吴某某微信转账2000元。12时许,乡宁县**镇**石料厂工作人员贾某某在乡宁县**镇街上看到周某某等人后,给周某某打电话询问此行目的,周某某称找**镇政府处理**石料厂的事情。双方遂约定在**镇政府门口见面后,贾某某与周某某在其车上协商处理举报事宜。周某某要求**石料厂签订1万元的宣传协议,否则会继续向**镇政府进行举报,经过协商,最后商定石料厂交给周某某等人5000元,周某某等人不再举报**石料厂。随后贾某某被迫安排司机将5000元现金交给吴某某,吴某某清点后将钱装到包里准备离开。**石料厂负责人赵某某得知此事后,驾车将周某某等四人拦住,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到达后将周某某等四人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金某某、候某甲四人共在乡宁县敲诈勒索6家企业共计15000元。其中,70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剩余的8000元除了日常花销外,周某某、吴某某各分得3000余元,金某某、候某甲各分得200元。案发后,8000元涉案款已由各被告人家属交回,并已向各被害人发还。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金某某三人在来乡宁之前,周某某曾单独或伙同吴某某、金某某在运城绛县等地,由周某某出面,吴某某、金某某帮忙拍摄企业负面照片或视频,对一些企业实施敲诈勒索:
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给运城市闻喜县**沙场负责人李某甲打电话,自称系山西**视点的记者,要求签订合作协议,否则就去相关政府部门举报**沙场,并在网上报道企业负面新闻,李某甲为了不惹麻烦被迫向周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2019年8月19日、2020年3月20日,周某某以同样的方式,每次向李某甲勒索1000元。
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驾车来到运城市芮城县**石料厂,见到负责人李某乙后,周某某自称系山西**视点的记者,要求企业帮自己完成2000元的任务,李某乙怕周某某报道企业的负面新闻,被迫给周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驾车伙同金某某再次来到运城芮城县**石料厂,周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再次向李某乙勒索1000元。
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吴某某、金某某及一名男子(身份不详),驾车来到运城市**石灰厂,周某某及年轻男子来到办公室见到负责人李某丙后,自称系山西**视点记者,并称企业不符合相关标准,如果不处理就把公司负面新闻发到网上,李某丙心里害怕,被迫交给周某某及年轻男子2000元现金。
2020年4月11日,运城市绛县**厂负责人张某某得知被告人周某某拍了企业的负面照片后,遂打电话联系周某某处理此事,周某某表示不给钱就把照片发到网上,张某某被迫给周某某微信转账500元。
2020年4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金某某驾车来到运城市夏县**混凝土搅拌厂,见到公司负责人杨某丙后,周某某自称系山西**视点记者,并称企业环保有问题,要是不给钱就到相关部门和网上举报,杨某丙被迫给周某某微信转账500元,并给其芙蓉王香烟一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工作证等;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3.证人史某某、刘某乙、王某某证言;4.被害人杨某甲、刘某甲、卫某某等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金某某、候某甲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金某某、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金某某、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金某某、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乡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军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金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被告人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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