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7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宿州市埇桥区人,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小区。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宿州市埇桥区人,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小区**栋**室,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小区**栋**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因无钱赌博,即预谋通过租车抵押借款获取赌资,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到宿州市**汽车租赁经营部,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以每天200元租金租赁车牌号为皖L****3马自达CX-5轿车一辆,并承诺在承租期间不抵押、转押、转卖等,当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即联系安徽省蚌埠市**县一抵押公司,谎称有急事需要用钱周转,将该车以人民币20000元抵押给该公司,得款人民币19200元,之后,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将其中的17000元用于网上百家乐赌博。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涉案车辆价格为人民币6.8万元。
该案由被害人王某某2019年10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当天,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2万元,取得被害人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车租赁合同及承诺书、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案发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周某某家人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浩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拾壹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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