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220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居委会**号,住巢湖市**小区**栋**室。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10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村,住巢湖市**街道**社区**路。曾因赌博,于2016年4月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阿当比鸡中心”APP注册成为俱乐部代理商,为获得该APP对俱乐部成员购买游戏开局钻石向代理商的返利,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先后邀集窦某某、姚某某、徐某某等四十余人注册成为周某某名下俱乐部的成员,并组织俱乐部成员在该APP中以“比鸡”方式赌博,通过二人先后创建微信群、闲聊群按照游戏积分以一定比例结算赌资。2020年初在微信群、闲聊群均被禁封的情况下,由吴某某代为收发赌客赌资。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九万七千余元。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在巢湖市**小区**栋**单元**室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参赌人数达到四十余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曼
检察官助理:王寅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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