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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周某甲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8〕50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53********,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原任**镇**村委会**。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3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原任**村委会**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周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2018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13日,雷州市**镇**村民委员会(下简称**村委会)与**(湛江)水产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代表人:黄某某)签订《承包协议》,双方约定将**村委会下辖的**村及**村共计361.3亩(其中:**村245.2亩,**村33.9亩,**村82.2亩)的海滩涂养殖水域以每亩每年300元承包给**公司养殖对虾,承包期25年。2011年10月26日,**村委会将**承包金4346625元转入**村出纳员周某乙的银行账户,同日,周某乙将该款转账到黄某某指定的黄某甲的银行账户。至2011年12月23日止,黄某某共计将2222050元承包金转入周某乙的银行账户。

被告人周某某、周某甲与村长周某丙、出纳员周某乙、会计周某丁(在逃)密谋,隐瞒**村承包面积45.2亩、承包期2年,按200亩、23年承包期结算入账,且在记账时又少记承包金收入(按1013460元入账)等方法截留、私分承包金。周某乙于2011年11月3日、2011年11月26日分别转账8万元、51820元到周某甲银行账户,合计131820元;于2011年11月3日、12月31日分别转账5万元、83450元到周某某妻子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合计133450元;于2011年11月4日、12月27日分别转账8万元、51820元到周某丙银行账户,合计131820元;于2011年11月3日、2012年12月27日分别转账8万元、51820元到周某丁银行账户,合计131820元。于2012年初,黄某某以结算错误多付给**村145000元承包金为由要求**村退款,周某某、周某丙、周某乙、周某甲、周某丁决定每人退出29000元。于2012年1月17日、1月20日,周某丁、周某甲、周某丙分别将29000元转入周某乙的银行账,周某乙于2012年1月17日将周某丁、周某甲、周某丙及其本人应退还的共计116000元退给黄某某。周某丙、周某乙、周某甲、周某丁实际每人分得102820元,周某某分得133450元,共计544730元。

2016年7月27日,周某某、周某丙、周某丁、周某乙、周某甲分别向中共雷州市纪委退出赃款102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周某甲的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承包协议书、证明、银行流水账、**村的账务资料等书证;3.证人周某戊、周某辛、周某已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周某甲及同案人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周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私分集体资金,共计5447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劲杨

                                   2018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周某甲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文书卷共十三册,检察卷1册。

3.有关涉案款物由雷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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