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9〕485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某甲”、“某乙”、“某某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7日被本院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某某丁”,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房,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7日被本院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开始至今,被告人周某某、周某甲在帮忙他人购买毒品的同时,从中获利,以贩养吸,至今贩卖毒品多次。
一、2019年4月11日14时许,吸毒人员周某乙(另案处理)电话联系周某某购买毒品,微信转了500元给周某某。周某某收到钱后转了400元给梁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梁某某将毒品用纸巾包着放在南园村牌处,随后周某某拿到毒品和周某甲一起将毒品送到星彩酒店***号,周某某和周某甲从中获利100元,最后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梁某一起在星彩酒店***号吸食毒品。
二、2019年6月份以来,吸毒人员豆某某(绰号叫“某戊”)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毒品约 5次,其将购买毒品的钱通过微信转账给周某某,周某某、周某甲便联系“某某”(未查明身份)购买毒品,再将毒品交给豆某某。周某某和周某甲每次贩卖毒品约获利100元。贩卖毒品交易的地点不固定,有时候在上岭村的垃圾池,有时候在赤马村修车档口。
1、2019年6月14日21时许, 豆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转300元给周某某叫其帮忙购买毒品冰毒,于是周某某就通过微信转账转了250元(从中获利50元)给“某某”购买毒品。周某某让周某甲拿到毒品后交给豆某某。
2、2019年6月18日0时许,豆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转300元给周某某叫其帮忙购买毒品冰毒,周某某转240元给周某甲,周某甲转200元给“某某”购买毒品。周某某、周某甲此次贩卖毒品分别获利60元和40元。
3、2019年6月19日1时许,豆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转300元给被告人周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80元(从中获利120元)给“某某”购买毒品。周某甲、周某某两人骑车去到硇洲镇那甘尾村土地庙的路口,找到“某某”拿到毒品冰毒后,与豆某某约定在硇洲镇赤马村修车档口处交付了毒品。后周某某将贩卖毒品赚来的钱通过微信转给周某甲50元。
4、2019年6月19日11时许, 豆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转300元给周某某叫其帮忙购买毒品冰毒,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从中获利100元)给“某某”购买毒品。周某某和周某甲拿到毒品后将毒品交给豆某某。
5、2019年6月19日23时许, 豆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转300元给周某某叫其帮忙购买毒品冰毒,于是周某某就通过微信转账转了180元(从中获利120元)给“某某”购买毒品。周某某和周某甲拿到毒品后就将毒品交给豆某某。
三、吸毒人员谭某某知道周某某贩卖毒品,就主动联系其购买毒品。周某某于2019年6月24日18时许去到“某某”家,找“某某”买了300元毒品。拿到毒品后,周某甲和周某某从300元的毒品中拿部分出来吸食。次日13时许,谭某某又电话联系周某某买毒品,周某某将6月24日18时找“某某”购买吸食剩下的毒品卖给了谭某某,谭某某向周某某支付300元现金。谭某某开车到硇洲镇宋皇村委会十字路口见到周某某和周某甲后,周某某就把毒品交给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制作说明、物证照片辨认、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入所健康检查表、收押回执、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手机微信截屏照片、周某某和周某甲对其本人与他人买卖毒品交易记录的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微信资料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传唤证、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豆某某、周某乙、周某丙、谭某某、谭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复印件、DNA采集复印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卷外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周某甲实施了贩卖毒品冰毒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崇东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周某甲现被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卷外3张光盘;
3.涉案的被告人周某某的蓝色oppo手机一台和一辆男装红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以及被告人周某甲的蓝色oppo a5手机一台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硇洲边防派出所依法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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