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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呼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Z7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额尔格图镇********。被告人周某某2001年10月17日犯盗窃罪被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扎赉特旗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呼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额尔格图镇******。被告人呼某某于2012—2020年间,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五次。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呼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3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呼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吉利美日牌蒙F*****号小型汽车,沿集阿高速由额尔格图行驶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呼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4月24日科右前旗公安局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4月24日对被告人呼某某取保候审。

2.2020年7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呼某某与付某某在额尔格图一家烤吧喝酒,后呼某某驾驶蒙F*****号小型轿车载周某某、付某某由额尔格图前往音德尔镇,凌晨3时许三人到达呼某某对象哈某某家中,4时50分许,被告人呼某某驾车,三人又返回额尔格图,途中被告人呼某某因疲惫指使被告人周某某驾车,沿国道11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处时,因被告人周某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入北侧路基下,撞到树木,造成乘车人付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呼某某、周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付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某某、呼某某无责任。经检测,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4.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交通肇事罪

1.书证:受案登记表、公安云搜索查询结果单、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库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判决书、蒙F*****号牌轿车实际所有人情况说明、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哈某某、福某某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二、危险驾驶罪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移送案件通知书、行政处罚相关证据;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呼某某指使无驾驶证的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呼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呼某某的行为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因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至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忠奇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扎旗看守所;被告人呼某某现居住在额尔格图********,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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