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东峰镇**村**街**号,现住建瓯市**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90********,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唐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邀请被告人唐某某到其位于建瓯市**街**号的店铺吃夜宵,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和被告人唐某某均有饮酒。吃完夜宵后,被告人唐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在明知被告人周某某有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周某某,让周某某驾车送其回家。当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闽******小型轿车途经建瓯市东门中晟华庭售楼部门前路段时,碰撞到路右侧护栏,被告人唐某某遂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后,发现被告人周某某、唐某某有酒驾嫌疑,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周某某体内的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被告人唐某某体内的乙醇含量为81mg/100ml。随后,被告人周某某被带至建瓯市立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2.7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在明知被告人周某某有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给周某某驾驶,系共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唐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琴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是:1475992****、1875096****;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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