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号,现住岳池县**镇**小区**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唐某某,绰号“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2********,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人员,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6月1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因吸毒,于2016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去至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至银城中路一巷子内,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路边的一辆粉红色珠峰牌两轮电瓶车推走藏于岳池县九龙镇丁字街一小区楼梯口,后将该电瓶车骑以750元的价格买给孔强。该车被岳池县公安局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瓶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755.00元。
2020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唐某某去至岳池县九龙镇**酒店楼下,被告人周某某掐线接线,被告人唐某某为其照亮、望风,二人将被害人方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倍特牌两轮电瓶车盗走,后将该电瓶车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孔某某,周某某获得750元,唐某某获得350元。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瓶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3244.00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在“**”理发店被岳池县公安局传唤到案。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10月9日在遂宁市船山区**网吧被岳池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岚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唐某某被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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