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拉尔垦检公诉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小某甲”、“小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镇**团**路**号**栋**号,住**团**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镇**团**连**栋**号,住**团**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9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阿拉尔市**团**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镇**团**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团**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镇**团**连**栋**号,住**团**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甲,绰号“方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镇**团**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团**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路**号**号楼**单元**室,住阿拉尔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9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至2012年9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沙雅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镇**团**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团**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绰号“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阿拉尔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镇**团**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团**小区**号别墅,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绰号“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31993********,汉族,大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乡**村**组**号,住阿拉尔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唐某某、陈某某、谭某某、方某甲、羊某某、李某甲、姜某某、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5月8日、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1.2017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等人在被告人谭某某经营的**团**红枣加工厂玩扑克牌过程中,周某某向谭某某提出在**红枣加工厂以玩扑克牌“炸金花”方式赌博牟利,谭某某同意。后周某某组织陈某某、唐某某等十余人在该处赌博并与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商议,由周某某负责抽成、提供服务,陈某某联系人员参赌,唐某某记账并参赌,将赌场获利按比例分成,再找朱某某(另案处理)为赌场提供赌资按提供赌资的10%给朱某某支付利息。后四人以陈某某的名义组织他人赌博三天,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抽头渔利7000元,陈某某、唐某某各分成3000元,周某某分成1000元,朱某某获得利息3000元。
2.2017年1月底,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在**团**红枣加工厂开设赌场期间,商议将赌场转移至被告人姜某某经营的**团“**茶苑”8607包厢,仍旧以被告人陈某某名义开设赌场,由周某某负责抽成、交纳包厢费用、提供服务,按天领取工资,陈某某联系人员参赌,唐某某记账并参赌,朱某某提供赌资,三人按45%、45%、10%的比例分成。被告人姜某某得知周某某等人在“**茶苑”赌博,为了茶楼生意,放任周某某等人通过扑克牌“炸金花”、麻将“二八杠”方式组织杜某某、苏某某、李某甲等二十余人在该处赌博三天,周某某等人抽头渔利10000余元。后周某某获利1000元,陈某某分成5000元,唐某某分成5000元,朱某某分成1000元。
3.2017年2月至3月,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羊某某、汪某某与李某乙(另案处理)经商议,继续在被告人姜某某经营的**团“**茶苑”8607、8608包厢以被告人陈某某名义开设赌场,由李某乙、羊某某为赌场提供赌资,汪某某负责抽成、记录李某乙放贷数额,周某某交纳包厢费用、提供服务、联系人员参赌,李某乙分配赌场分成。被告人姜某某得知周某某等人在“**茶苑”赌博,为了茶楼生意,放任周某某等人通过麻将“二八杠”、扑克牌“炸金花”的方式赌博20余天,李某乙等人抽头渔利176000余元。陈某某获利2 2000余元,羊某某获利4 0000余元,李某乙获利10 0000余元;周某某获利1 0000余元,汪某某获利4000元。
4.2017年9月初,被告人周某某、汪某某、方某甲与李某乙经商议,继续在被告人姜某某经营的**团“**茶苑”8607包厢开设赌场,由周某某联系赌博人员、交纳包厢费用、提供赌场服务,李某乙、方某甲提供赌资,汪某某负责抽成、记录李某乙放贷数额。周某某等人组织杜某某、曾某某等二十余人,通过麻将“二八杠”方式赌博15天左右。后被告人周某某分成2 0000元,李某乙分成1 0000元,方某甲分成4500元,汪某某分成4000元。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在周某某等人在“**茶苑”内赌博被查处、要求其停业整顿的情况下,让周某某等人停止赌博,后“**茶苑”被查封。
5.2017年10月,因**团派出所民警在“**茶苑”抓赌,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告人谭某某商议后,将赌场转移至谭某某经营的**团**红枣加工厂,由李某乙、方某甲在赌场放贷,汪某某记录放贷数额,周某某抽头并组织杜某某、曾某某、李某丙、李某甲等十余人,通过麻将“二八杠”方式在**团**红枣加工厂赌博7天左右,后被告人周某某分成5000元,李某乙分成2 0000元,方某甲分成2500元,汪某某分成3000元。
6.2017年10月下旬,因夜晚寒冷,**团**红枣加工厂无取暖设备,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甲商议租用李某甲位于**团**小区**号楼**单元**室赌博,李某甲同意。周某某便组织杜某某、蒲某某等十余人该处赌博10余天,并联系李某乙、方某甲、汪某某在赌场放贷。被告人周某某分成8000元,李某乙分成2 0000元,被告人方某甲分成6000元,被告人汪某某分成2000元。
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月25日23时30许,被告人羊某某与张某某等人在阿拉尔市金色家园“姥爷土钵菜”饭店吃饭期间饮酒后,驾驶新A*号“起亚”霸锐牌小型越野车载张某某到金鲁学府小区,沿阿拉尔市大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五九小区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羊某某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166.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VIVO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唐某某、陈某某、谭某某、方某甲、羊某某、李某甲、姜某某、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唐某某、陈某某、方某甲、羊某某、汪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分别与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姜某某、谭某某、李某甲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场地,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开设赌场6次,非法获利303000元;被告人唐某某开设赌场2次,非法获利22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3次,非法获利198 000元;被告人方某甲开设赌场3次,非法获利105000元;被告人羊某某开设赌场1次,非法获利176000元;被告人汪某某开设赌场4次,非法获利281000元;被告人姜某某为他人提供赌博场地3次,帮助他人获利226500元;被告人谭某某为他人提供赌博场地2次,帮助他人获利40500元、被告人李某甲为他人提供赌博场地1次,帮助他人获利36000元;九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唐某某、陈某某在开设赌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方某甲、羊某某、汪某某、谭某某、李某甲、姜某某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羊某某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亚娟
2019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唐某某、陈某某、谭某某、方某甲、羊某某、李某甲、姜某某、汪某某现羁押于阿拉尔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七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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