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9********,汉族,初中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凤冈县**镇**道李某某特色炒羊肉店。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湄潭县**镇街道**房。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5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7日被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凤冈县**镇**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9月6日因吸毒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9月22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住湄潭县**街道**房**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2********,仡佬族,专科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街道**路**号**楼**单元**室,住湄潭县**街道**街**大楼**室。2018年5月因涉嫌吸毒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3月4日因吸毒被湄潭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袁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唐某某、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的一天,吸毒人员吕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购买500元的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付给周某某500元。周某某将一个装有重约0.6克毒品冰毒的烟盒放在湄潭县湄江街道湄江桥至“小江南”河边一棵由木凳子包围的树下,吕某某到周某某告知的位置取走了毒品冰毒。
2018年1月29日17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鲁某某湄潭县永兴镇政府公租房丁某某的住处喝酒。喝完酒后,李某某想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拿出400元现金给鲁某某去购买毒品冰毒。鲁某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袁某某后,来到**镇**房小区,在二栋北侧通道处,用400元现金从袁某某手中购买了一个冰毒零包。
2016年6、7月的一天,吸毒人员罗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甲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定在湄潭县湄江街道核桃坝茶青市场门口处交易,罗某甲驾车载着吸毒人员罗某乙、娄某某一起到湄潭县湄江街道核桃坝茶青市场后,吸毒人员罗某甲独自下车到湄江街道核桃坝茶青市场路边,支付给黄某甲100元现金,黄某甲拿给罗某甲一个冰毒零包后离开现场。
2018年1月28日16时许,吸毒人员黄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吕某某帮忙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吕某某拒绝其提议后,黄某乙伙同吸毒人员贺某某、饶某某等四人到吕某某位于湄潭县**街道**路**房**栋**单元**室家中,再次要求被告人吕某某帮忙购买冰毒,吕某某以无法购买到毒品为由拒绝了黄某乙的提议。随后被告人吕某某拿出自己以前吸食剩下的冰毒,与黄某乙等人在自己家中客厅以“吹壶壶”的方式一起吸食了冰毒,并在黄某乙要求下,将吸食剩下的冰毒送给黄某乙让其带走。
2016年8月的一天,吸毒人员娄某某、罗某乙、安某某等人到被告人唐某某位于湄潭县**玻璃厂廉租房**栋**单元**室的家中玩耍,玩耍过程中几人商量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一起吸食。娄某某、罗某甲共同筹资一百元购买了一个冰毒零包后,被告人唐某某容留其女朋友“婷婷”、娄某某、罗某甲、安某某共同以“吹壶壶”的方式在自己家吸食了冰毒零包。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袁某某被传唤到案。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7月9日经湄潭县公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经传唤到案;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8月31日经传唤到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李某某、丁某某、饶某某、贺某某、赵某某、黄某乙、罗某乙、安某某、娄某某、罗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袁某某、黄某甲、唐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袁某某、黄某甲、唐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袁某某、黄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吕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袁某某、黄某甲、唐某某、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袁某某、黄某甲、唐某某、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某、袁某某、黄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维丽 张永昌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袁某某、黄某甲、唐某某现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监视居住处所:湄潭县**街道**街**大楼**室,联系电话13985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光盘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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