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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夏某某等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2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路**号,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花园**组团**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湾**园**号**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道北段**号街**西城**小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夏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20年1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周某某、夏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夏某某、李某某均系从事钢材运输业务的货车驾驶员。三人分别与蔡某某(另案处理)共谋盗窃后,多次驾驶货车从重庆市江北区果园港钢材市场、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的钢材后,前往蔡某某租赁的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大川国际建材城7区5-12号厂房内,由厂内工人用行车、卷扬机、液压钳、液压机等设备和工具,采取抽取或者剪取的方式,盗窃少量钢材并将余下钢材重新打包后,由周某某、夏某某、李某某驾车到收货方指定的地点交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渝BV19**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人林某甲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1200元。

2.2019年3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渝BV19**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甲商贸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370元。

3.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渝BV19**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乙商贸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1500元。

4.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渝BV29**货车,从重庆市江北区果园港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四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840元。

5.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渝BV29**货车,从重庆市江北区果园港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2860元。

二、被告人夏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2月11日7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渝BV13**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甲建材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1310元。

2.2019年1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渝BV13**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甲建材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2140元。

3.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渝BV13**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华南**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1160元。

4.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渝BV13**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丙商贸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1870元。

5.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渝BV13**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乙建材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1070元。 

三、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渝AN****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港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1520元。

2.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渝AN****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甲物资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600元。

3.2020年5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渝AN****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乙物资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300元。

4.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渝AN****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甲物资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870元。

5.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渝AN****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乙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建通贸易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170元。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周某某、夏某某、李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暂扣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转账截图、出库信息、提货单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林某乙、杨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夏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夏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夏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夏某某、李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某某、夏某某、李某某案发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夏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凌燕

检察官助理   唐龙辉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花园**组团**栋**。

2.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湾**园**号**栋**。

3.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道北段**号街**西城**小区**栋**。

4.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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