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孙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4日被贵州省镇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2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17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3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和他人(在逃)在本市五华区**足球场停车场,采用砸车窗方式盗窃云A5****路虎牌车内大重九等品牌香烟,后将香烟以人民币14800元价格销赃挥霍。民警于2020年3月25日在本市官渡区**路****商业中心*******饭店门口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和孙某某,在周某某带领下找到作案车辆云A1****,在车内找到未销赃的三条大重九香烟、两条中华香烟(经鉴定,为假冒香烟,价格无法认定)。经鉴定,被砸路虎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香烟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等3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车辆轨迹、手机提取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莹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补充证据卷壹册。

3.电子光碟拾伍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