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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孙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周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汉族,大学本科,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号****单元****号。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区**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8日至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孙某某在双流区**街道********超市,以在自助收银机上故意漏扫部分商品的方式,将超市商品黑皮去皮五花猪肉、纯芝麻油、毛豆、黑芝麻香油等物品窃走。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孙某某2020年3月26日、2020年3月28日、2020 年3月31日、2020年4月3日、2020年4月4日、2020年4月8日、2020年4月12日、2020 年4月14日在双流区**街道********超市,采用相同手段,窃取超市商品。经统计被盗商品共计61件,被盗商品价值共计2300余元。

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超市)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鸣

检察官助理:于婧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 被告人周  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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