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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孙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19〕1066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诸暨市**乡**村**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副总经理,实际负责人。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诸暨市**乡**村**号(户籍地:湖北省安陆市**经济开发区**村**组**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6日依法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4********,汉族,小学文化,住诸暨市**街道**新天地**幢**室(户籍地:诸暨市**街道**村**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总监。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6日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306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诸暨市**乡**村**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团队经理。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6日依法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0********,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诸暨市**街道**豪庭**幢**单元**室(户籍地:诸暨市**镇**村**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团队经理。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6日依法逮捕。

被告人边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11985********,汉族,中专文化,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团队经理。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7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8********,汉族,大专文化,住诸暨市**街道**东路**花园**幢**单元**室,**(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团队经理。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6日依法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1********,汉族,中专文化,住诸暨市**街道**村583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团队经理。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6日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诸暨市****村**路**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6日依法逮捕。

被告人斯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2********,汉族,小学文化,住诸暨市**街道**花园1幢**室(户籍地:诸暨市**镇**村**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19年2月2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7********,汉族,大专文化,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19年1月2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4********,汉族,大专文化,住诸暨市**街道**路**弄**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19年3月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骆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7********,汉族,大学文化,租住诸暨市**街道**新村**幢**室(户籍地:诸暨市**镇**村**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19年2月1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455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19年2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马某某、张某某、袁某某、边某某、严某某、蔡某某,陈某某、斯某某、黄某甲、倪某某、骆某某、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原系**(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人员。2017年6月许,被告人周某某组织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边某某、袁某某、蔡某某,严某某等人到该公司考察,后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洽谈后准备在诸暨成立分公司。2017年7月26日,**(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在诸暨市**路**号成立,以投资**公园项目、**小麦胚芽糊项目、**金矿项目、拍摄电视剧《**秀》项目、承兑汇票等项目为由,吸引投资人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投资人可以从中每月获得初期投入本金1%的固定收益,2018年5月份,**(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法支付到期款项,造成1.35亿元许款项无法归还。

**(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开展非法吸收资金业务活动中,被告人孙某某担任负责人,总经理,被告人周某某担任副总经理,实际负责人,两人负责分公司运行、项目推广介绍,财务审核、对接北京总部的工作,被告人马某某任总监,负责带领团队开展业务、分公司日常管理。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边某某、严某某、蔡某某担任团队经理,带领业务员开展具体业务。被告人陈某某、斯某某、黄某甲、倪某某、黄某甲、骆某某、牛某某先后担任业务员,宣传该公司项目,吸收资金。该公司根据工作人员吸收资金的数额进行考核和提成。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团队有业务员张某某、陈某某、黄某乙等人,共吸收资金470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吸收资金160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吸收资金2900余万元;被告人袁某某团队有业务员袁某某、斯某某、马某某、倪某某、柳某某、赵某某等人,共吸收资金2500余万元,被告人袁某某吸收资金1000余万元,被告人斯某某吸收资金600余万元,被告人倪某某吸收资金400余万元;被告人边某某团队有业务员边某某、马某某、骆某某、牛某某等人,共吸收资金2400余万元,被告人马某某、边某某共同吸收资金1700余万元,被告人骆某某吸收资金400余万元,被告人牛某某吸收资金200余万元;被告人严某某团队有业务员严某某、黄某甲、张某丙等人,共吸收资金2400余万元,被告人严某某吸收资金700余万元,被告人黄某甲吸收资金500余万元;被告人蔡某某团队有蔡某某、王某某、崔某某等人,蔡某某吸收资金1100余万元。

案发后,各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信息、工商登记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授权书、工资表、客户借款名册、银行交易记录、票据等;

2.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张某甲、郭某某、张某乙等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马某某、张某某、袁某某、边某某、严某某、蔡某某,陈某某、斯某某、黄某甲、倪某某、骆某某、牛某某及同案犯曹某某、张某丙等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马某某、张某某、袁某某、边某某、严某某、蔡某某,陈某某、斯某某、黄某甲、倪某某、骆某某、牛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组织、参加**(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的非法活动,以还本付息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马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边某某、严某某、蔡某某系直接责任人员。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各被告人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张某某、袁某某、蔡某某、严某某、陈洪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其余被告人取保候审,周某某15372******,边某某15167******,斯某某13867*******,黄某甲13858*******,倪某某13758******,骆某某18258******,牛某某15257******;

2.随案移送公安案卷54册;

3.部分非法获利退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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