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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宋某某、刘某某三人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8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小区**栋**号。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组。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98********,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组**号。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宋某某、刘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贵******的红色商务车从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出发,沿杭瑞高速公路途经龙陵县前往昆明市。当日5时许,当行驶至芒颜边境检查站时被盘查,期间其主动交代欲将4名缅甸籍人员从瑞丽市运至昆明市的犯罪事实,该4名缅甸籍人员已在潞江镇登高村下车,由被告人宋某某、刘某某继续驾驶车辆载4人走老路绕开检查站。后公安机关在上坝隧道停车区抓获等候周某某的被告人宋某某,在高速公路对面小路上查获驾驶的云******号小货车并载有4名缅甸籍人员的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宋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边境管理法规,采用绕关避卡的方式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饶  娟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宋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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