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确山县某镇某村委某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确山县某镇某村委某队,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确山县某镇某村某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确山县某镇某村委某园,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确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夜,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张某某、陈家海从周某某处借电瓶、变电器等下电网工具,在某镇某村某组东北山上架设电网,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共捕获7只野兔,1只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政治面貌证明、前科查询、归案情况说明、确政【2018】1号文件、确山县自然资源局查询意见等书证;2、证人郑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四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四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四人,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四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耕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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