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2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街道**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周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2年12月20日被大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宗某某,系被告人周某某之妻,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2199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街道**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宗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束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退回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于2020年1月9日补充重报;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10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周某某、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周某某单独或者与被告人宗某某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套路贷”的方式,实施诈骗作案2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243757元。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参与全部犯罪,涉案金额人民币243757元;被告人宗某某参与诈骗作案1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5775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27日,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周某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按照被告人周某某的要求打下人民币80000元的虚高借条。被告人周某某在收取砍头息人民币4000元后,实际支付给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6000元。之后被害人王某某累计还款人民币42000元。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隐匿被害人王某某已经归还人民币42000元的事实,以丁某某的名义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王某某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王某某向法院提供了还款记录、录音等证据,被告人周某某迫于压力撤回起诉。
2.2016年7月21日,被害人冷某某向被告人周某某、宗某某夫妇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按照被告人周某某的要求,打给被告人宗某某人民币150000元的虚高借条。被告人周某某、宗某某在收取砍头息人民币14000元后,实际支付给被害人冷某某人民币86000元。之后被害人冷某某累计还款人民币85000元、港币10000元(折合人民币8757元)。2018年2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宗某某计议后隐匿被害人冷某某已经归还人民币85000元、港币10000元(折合人民币8757元)的事实,以被告人宗某某的名义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冷某某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被告人宗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宗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协助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周某某接到被告人宗某某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庭审笔录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法院诉讼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犯罪既遂部分数额较大,犯罪未遂部分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宗某某部分诈骗犯罪已着手实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周某某、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宗某某劝说其他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磊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街道**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 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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