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01972********,汉族,初中文化,司机,现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镇**公司。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7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01968********,汉族,初中文化,司机,现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9时许,在207国道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镇鸦铺村路段,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货车(鄂H*****)与被告人周某某、官某某驾驶的气罐车(桂B*****)因开车斗气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周某某、官某某对陈某某进行殴打,致陈某某鼻骨骨折。2019年11月5日经荆门腾飞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官某某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申请书、出院记录、出院诊断证明、住院收费票据、增值税普通发票、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鉴定;4. 出警现场视频光盘;5.被告人周某某、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磊
代理检察员:孙家林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镇**公司,联系电话1347755****;被告人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358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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