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60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58********, 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单元**室(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街**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尧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81********, 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组团**栋**单元**室(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24日、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尧某某二人共谋,以帮助被害人赵某某(年满77周岁)追讨债务为由,由周某某将尧某某以“杨杰律师”的身份介绍给赵某某,假借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名义从赵某某处骗取财物,同时还商定尧某某出资2万,由周某某以帮助赵某某筹集律师服务费的名义借给赵某某,来换取赵某某信任。2019年5月10日,周某某、尧某某二人携带伪造的“重庆甲天律师事务所”公章和2万元来到赵某某家中,尧某某谎称几天之内能找到赵某某的债务人,需要经费3万元。周某某按照之前的计划,当场将2万元借给赵某某,赵某某当场将钱款交给尧某某,尧某某出具一张落款“杨杰”并加盖重庆甲天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收条,为消除赵某某疑心,尧某某将该公章抵押给赵某某保管。2019年5月13日,周某某、尧某某二人再次来到赵某某家中,尧某某以经费尾款的名义收取赵某某1万元,并再次出具一张署名“杨杰”的收条。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尧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同年6月29日,被告人尧某某退回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重庆甲天律师事务所”公章印等物证;
2.《收条》、《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尧某某二人共同故意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莹
检察官助理:李秀明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尧某某现被关押在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十张;
3.同意适用普通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