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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廖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2********,汉族,高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1987********,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荔蒲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路**园**座**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8时43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桂R****8号小型轿车沿G241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被告人廖某某驾驶桂B****9号小型轿车与其同向尾随而来,双方驾车至平南县六陈镇寻社村社口路段时,遇被害人莫某某挑担禾杆从人行横道由西往东方向横过道路,由于周某某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未降低行驶速度、遇莫某某从人行横道通过时未停车让行,致使桂R****8号小型轿车车头与莫某某发生碰撞,接着廖某某驾车尾随驶至现场,由于廖某某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操作不当,致使桂B****9号小型轿车右前角与桂R****8号小型轿车车尾左侧发生碰撞并碰压到跌倒在路面的莫某某,造成莫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对莫某某尸体进行法医学鉴定,莫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摔跌后车辆挤压头部、胸部和腹部损伤而死亡。

经平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事故调查后认定,周某某、廖某某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莫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韦某甲、韦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两人同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耀军

检察官助理:方晓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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