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78********,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女,1979年1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79********,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州区花荄镇**小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北川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利用“闲聊APP”邀约人员参与网络赌博,通过“朋友局APP”麻将牌开设房间,帮助群成员组成赌局,供他人赌博,并设立群管理员发布赌博规则,每局麻将牌抽取房费,经四川裕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的抽头盈利金额为86645.00元(捌万元陆仟陆佰肆拾伍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人周某某、廖某某在调查期间传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海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周某某:1366832****,廖某某:1818841****)
2.案卷材料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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