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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非法经营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男,19******日出生江西省南城县,民身份号码36252219********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万坊镇**住南城县建昌镇**,2019年8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1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天井源乡**,现住南城县建昌镇**,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天井源乡**,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有以下犯罪事实:

2019年,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分别雇佣被告人周某某销售“六合彩”(参照香港六合彩规则),周某某则在南城县建昌镇**街利用微信非法销售“六合彩”,并收取“六合彩”销售额百分之二的返点以及2倍左右的赔率差。

2019年1月至3月,张某某累计接受周某某转来的“六合彩”投注金额人民币112130元,从中非法获利计人民币19495元。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吴某某累计接受周某某转来的“六合彩”投注金额人民币131222元,从中非法获利计人民币88277元。2019年1月至7月,周某某帮张某某和吴某某在南城共卖出“六合彩”投注金额人民币243352元,获取“六合彩”销售返点及赔率差人民币10000余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8月6日主动到南城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1月21日其亲属向南城县人民检察院退缴非法所得1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主动到南城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1月22日其亲属向南城县人民检察院退缴非法所得19495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主动到南城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1月8日其亲属向南城县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转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曾某某宁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彭某某、匡某某、胡某某、鄢某某、许某某、曾某某、罗某某、黄某某、邱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平

代理检察员:崔晶

20191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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