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小区**栋**室。2016年10月18日,因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和殴打他人被阜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乡**村**队**号。2013年6月5日,因吸毒被阜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5月1日,因赌博被阜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阜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自2019年3月29日至2022年7月28日止),后投送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02020年7月16日被阜南县公安局从安徽省白湖监狱押回,同年7月1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底,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臧某某因餐具生意经营琐事发生争执,周某某心生不满。同年8月30日上午,周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另案)驾驶皖KC665Z白色赛欧轿车,并携带事先购买的木棍、钎猪刀,在S202省道龙王乡怀寨村段等待臧某某送餐具车辆。约7时许,臧某某驾驶皖KOHO86面包车途径该地,被周某某驾驶的白色赛欧车截停。周某某、张某某、陈某甲佩戴口罩、帽子下车后持木棍、钎猪刀打砸臧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并对臧某某和陈某乙实施殴打,致臧某某、陈某乙身体受伤,面包车受损。经鉴定:臧某某、陈某乙二人身体损伤程度均达轻微伤,皖KOHO86面包车被损毁价格为9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等书证;
2.证人席某某、王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臧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未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浩宇
检察官助理 杨 雪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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