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涟源市**办事处**小学附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8月1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道**村**组,住涟源市**镇**小区。曾因赌博于2014年7月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元;现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8月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6日至27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与肖某某、被害人谭某某一起打麻将时输了钱。同月28日21时许,周某某和刘某某认为谭某某和肖某某在打牌时“杀黑”(作弊),遂将谭某某骗至涟源市石马山镇“六月莲精品酒店”,逼谭某某承认打牌时“杀黑”,并退还赢他们的钱。因谭某某不承认“杀黑”也不退钱,刘某某就打电话责怪之前与其说过可以和肖某某打牌的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便纠集了张某乙、“勇满样”(均另案处理)过来一起逼谭某某退钱,但未果。当日22时许,周某某、刘某某等人就强行将谭某某带上张某某开的车,并将其带到涟源市石马山镇一处高速公路天桥下面,继续通过殴打、威胁方式逼其退钱。中途,张某某因有事先离开,便安排刘某某、张某乙等人继续逼谭某某退钱。后周某某、刘某某等四人强行将谭某某带到娄底市娄星区,再次逼问谭某某退钱无果,又将其带到娄底南高速收费站附近,周某某、张某乙将谭某某拉下车对其拳打脚踢、并用棒子殴打,谭某某被迫承认打牌“杀黑”并答应退l0000元。周某某等人在强迫谭某某先给了2000元现金,并录制了谭某某承认“杀黑”的视频后,于次日6时许将谭某某带回涟源市“六月莲”酒店,并要其家人送钱过来。谭某某的家人赶来后将其解救。经法医鉴定,谭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39号体育职业学院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实验小学附近一民房内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病例资料等书证;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肖某某、谭某乙的证言;5.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及同案人张某乙、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张某某均系主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周某某、张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周中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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