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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48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住**镇**村**营**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凉山州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凉山州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西昌市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凉山州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住**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凉山州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特巡警支队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特巡警支队逮捕。

被告人米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凉山州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特巡警支队刑事拘留;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凉山州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凉山州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在盐源县**街**号一、二楼出租房内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开设赌博游戏室,并雇佣米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等人为其看场子,其中周某某主要负责赌博游戏室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出面调解在游戏室闹事等事宜;杨某甲、杨某乙主要负责管理赌博游戏室的财物及维修赌博游戏机等事宜;被告人米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胡某某等人看守赌博游戏室场子并充当打手。周某某、杨某乙、杨某甲、张某某、米某某、胡某某等6人开设的赌博游戏室组织、分工明确,涉嫌赌资较大、开设时间长、并经常在游戏室殴打他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2019年6月11日,凉山州公安局特巡警支队民警查获位于盐源县**街**号一、二楼出租房内开设的赌博游戏室,并现场抓获周某某、陈某某、杜某某、郑某某、钱某甲、钱某乙、潘某某、窦某某等8人,从赌博游戏室充当买币、上分、退分的服务员和参与游戏机赌博人员身上查获赌资29047元人民币,用于赌博的游戏机“双头龟”1台(8人座)、“满堂彩”2台(4人座)、“铁钩船长”2台(4人座)、“斗地主”2台(2人座)、“豹子机”4台(4人座)共计11台。经对摆放在一、二楼出租房内的11台游戏机进行鉴定,鉴定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米某某、张某某非法赢利为目的开设赌博游戏室,共同经营赌场,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米某某、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军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米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凉山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14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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