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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张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32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保安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镇**村**,住深圳市福田区**单元**。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8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保安员,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镇**村**号,暂住深圳市龙华区**三区**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镇**路**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路**号**3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保安员,住河南省漯河市**区,暂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一区**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8日17时左右,**物业管理人员与**外卖人员因管理发生纠纷,双方人员慢慢聚集,先双方发生口角,后发生肢体冲突,身为**物业管理人员的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张某甲对被害人戴某某拳打脚踢,导致戴某某身体多处被打伤,两根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戴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张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张某甲的身份资料,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田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若干。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震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联系电话:136******)、王某某(联系电话:17603******)、黄某某(联系电话:15017******)、张某甲(联系电话:13316******)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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