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张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一扁”),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村**号,现住永泰县**镇**路**号。因赌博于2019年5月13日被永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村**号,现住永泰县**镇**小区一民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8月14日、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9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10月9日决定两案合并审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周某甲在永泰县城峰镇凤星村一山头处以及被告人鄢某某位于永泰县**镇**村**号的住处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和赌具供冯某某、周某乙、林某某、黄某某等人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每隔一小时抽取人民币100元的“码钱”,庄家赢钱超过人民币10000元以上按5%抽取“码钱”的方式抽头盈利,从中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周某甲系赌场股东,负责招揽赌徒、收取“码钱”等;被告人张某某在永泰县樟城镇县医院城隍庙路口为赌场望风,并与被告人周某甲约定望风费人民币300元;被告人鄢某某为被告人周某甲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并收取场地使用费人民币350元。

被告人周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11元于2020年3月6日被永泰县公安局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福建省行政执法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转账截图照片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江某某、周某丙、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方位图、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4.被告人周某甲、张某某、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张某某、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张某某、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张某某、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张某某、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建议均判处被告人张某某、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连光       

 

2020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镇**路**号;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镇**小区一民房;被告人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